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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信用卡、“花唄”或增加電商平台積分等為誘,招募並安排大量人員與線上、線下商家進行虛假交易,並為店鋪偽造虛擬銷量,2018年10月起,陳某等人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通過多種方式獲利,經審計,僅陳某一人涉非法經營數額高達14億餘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訴。刷手每單拿5至20元“利潤”及積分為吸引客流、比拚平台檢索排名,部分商家依靠刷單團夥刷銷量、刷好評,來提升商品在電商平台的關注度,擴大真實銷量。看準這一“商機”,2019年,陳某和潘某整合手中資源,開始合作,共同從事刷單業務。
運營之初,該團夥把“業務”集中在大型電商平台的新零售業務,因為電商平台在新零售業務推廣期間,給予銷量好的商戶一定的優惠。不少店鋪為了完成電商平台製定的銷量任務、降低平台交易抽成,惡意刷高銷售量,產生了相當旺盛的刷單需求。
對此,由潘某等人負責出麵聯係平台商戶、拓展刷單業務,陳某管理和運營刷手團隊完成刷單任務。當潘某得到商戶“訂單”後,把店鋪的需求和刷單數、刷單金額通過相關聯絡人發給刷手團夥管理人陳某,再由陳某聯絡手下的“刷手小組”,由各“小組負責人”進行業務分發,最終由末端的刷手根據需求到指定的網上店鋪進行支付。
商家在收到錢款後,會將錢款直接轉給陳某或者指定的賬戶,最後流向“小組負責人”各自控製的刷手。同時,商家支付的“傭金”也會按照比例進行分成。為了籠絡更多刷手,除了給予每單5元至20元不等的“利潤”之外,在各個平台的積分也歸刷手所有,這些積分在大型電商平台購物時,可以進行價格抵扣。
調查中也發現有不少刷手本身有著正當工作,甚至是寫字樓的白領,他們在刷單過程中,並未收取“好處費”。之所以加入刷單微信群成為“兼職刷手”,為的是信用卡的年費減免和積分兌換獎勵。
然而,在對犯罪團夥涉案資金進行梳理時發現,犯罪團夥末端大量的刷手,不僅沒有被支付“傭金”,甚至還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其實,這些支付費用的刷手也是犯罪團夥的“客戶”。2019年起,團夥在幫商家刷單的同時,還開展了“信用卡”業務。在刷單團夥建立的群內,陳某等人公布了刷單的規則,刷單的資金回款時間是七天左右,如果急需信用卡周轉的,還有“三天回款”“當天回款”兩個“套餐”可供選擇,不過選擇加急的必須支付額外的手續費。
在犯罪團夥設計的黑色產業鏈中,商家和招募的刷手均具有雙重身份,前者既是“刷單”受益者,又是犯罪嫌疑人實施行為的平台提供者;後者既是“刷手”,又是“”獲取現金流的受益者。商家的利益驅動點在於提升銷量、獲取好評、網絡引流,以及後續在入駐平台續約時獲取優惠合約條件等;“刷手”的利益驅動點在於獲取現金流、獲取網絡平台積分等。而犯罪團夥寄生其中“左右逢源”,上賺商家、下賺刷手,不斷汲取商戶和刷手養分,野蠻生長。
隨著需求量不斷增加,犯罪團夥在建立的微信群內還增設了信用卡直接的“新業務”。刷手如果有需求,不再需要完成“刷單任務”,直接通過掃描群內的二維碼,就可以向指定的商戶進行付款。刷單團隊“管理人員”會扣除相應的手續費和“好處費”後,將剩餘錢款轉賬到刷手指定賬戶。
吃一頓大盤雞“花費”4萬多涉案人員到案後,在對賬目進行核查時發現,潘某對接的各網絡商戶刷單金額為1.8億,而負責刷手團夥的陳某,涉案金額已經超過了14億。
根據陳某等人交代,他們開展的信用卡直接“”新業務依托的商戶並不是電商平台商戶的真實“客戶”,而是犯罪團夥自己在網絡支付平台注冊的線下商鋪。
在犯罪團夥中,張某、宋某、曹某3人負責收集的線下店鋪的商戶信息,然後通過在線支付平台注冊成為商戶,拿到商戶的付款二維碼後提供給團夥負責人,供群內刷手掃碼。
依托這些“空頭”店鋪,犯罪團夥實現了大量“”,並以此瘋狂牟利。這夥人注冊的線下商鋪包括網吧、餐飲店,其中還有家專門用於信用卡的大盤雞餐飲店,更是出現了吃一頓大盤花費了46387元的消費情況。
值得關注的是張某本身的工作就是線上支付平台的推廣和線下商戶注冊。在張某的縱容下,犯罪團夥注冊了大量沒有實際經營的純商戶。不僅如此,張某還根據犯罪團夥需求,故意調低了上述在線交易的平台收款服務費率。
張某等人還會在團夥實施信用卡時,實時監控支付狀態,當錢款出現掃碼之後沒有立刻到賬的情況時,其會通知團夥停止掃碼,並迅速將這些賬戶中的錢款進行轉移。
線上支付平台本身對商戶有相應的監管舉措,但是存在一定漏洞。盡管犯罪團夥使用的某些商戶的收款情況明顯異常,如某數碼手機店、某農場、某網吧每個月的收款流水高達千萬元,但在張某的掩飾之下,支付平台並未監控到賬號異常,致使賬號長期被用於。
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潘某、陳某等9人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通過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手續費”等方式從中獲利,已涉嫌非法經營罪。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潘某等9人提起公訴。
來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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